主旨: | 有關本局修正「桃園市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」(如附件)一案,請宣導周知並落實辦理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本市112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宣導組會議暨111年度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。 |
二、 | 旨揭流程前依本局109年4月16日桃教學字第1090031704號函(諒達)公告在案。 |
三、 |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 |
(一) | 有關結案─輔導成效評估表報核作業: |
1、 | 未申請調查案件,無須填報輔導成效評估表,請學校自行列管及輔導;啟動調查案件,請逐案填列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評估表,並函報本局送本市性平會審議後,方可辦理結案。 |
2、 | 敘明輔導成效評估表填寫注意事項,並增列學生轉學或跨教育階段時,其輔導成效評估表填列及審核機制。 |
(二) | 有關附件三調查申請(檢舉)書,參考教育部調查申請(檢舉)書範例,刪減調查事由問題,避免另設調查機制。 |
(三) | 餘酌作文字修正。 |
四、 | 本案請貴校確依旨揭流程辦理,並將其列為每學期推動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重要宣導事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