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,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;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,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桃園市政府備查。另如為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,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,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;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,應事前經桃園市政府同意,並以 2 個月為限,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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