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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公文轉達 | 2015-09-14 | 點閱數: 646

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

  中華民國 104年 9月 9 日府教資字 104023535838 號令發布

 

  •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規範本市市民卡之學生卡申請、製作、發放、使用及管理作業,特訂定本須知。
  • 本須知所稱學生卡,為本市市民卡卡別之一,係本市學生用於學生身分證明、學校或公立圖書館圖書借閱,並具有資訊存儲、資訊查詢及交易支付等功能之智慧卡,並由桃園市政府規劃擴充其他應用功能。
  • 學生卡視同本市學校之學生證,卡面呈現之資料為校名、姓名、學號、照片及借書條碼,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階段卡片背面加印註冊戳章欄位。
  • 同意開啟學生卡電子票證功能者,該卡即具備智慧卡交易支付功能及相關優惠項目。
  • 學生卡發放及申請對象如下:
    1. 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、小學所屬學生。
    2. 本市國、私立五專、高中、高職、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以校為單位申請。
  • 學生卡之申辦方式為填寫「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」(以下簡稱「同意書」,如附件一)並將學生資料及照片上傳至桃園市民卡卡片管理系統(以下簡稱「管理系統」);其申辦流程如下:
    1. 填寫同意書:
      1.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,由各校發放「同意書」調查學生開啟電子票證之意願,經學生及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章後留存各校備查。
      2. 學期中轉入之學生,應重新填寫「同意書」。
      3. 個別學生是否開啟電子票證功能,須於「管理系統」中勾選。
    2. 上傳學生資料:
      1. 使用全國圖書系統或全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校務系統之學校,學生資料可每日自動同步至「管理系統」。
      2. 學校可依據管理系統學生卡資料上傳欄位範例 excel檔填寫學生資料後,上傳至管理系統。
      3. 學生姓名若為罕見、罕用字,應安裝「全字庫」(http://www.cns11643.gov.tw/AIDB/welcome.do)字型,若學校電腦可正常顯示卡片即可正常印製。
    3. 上傳學生照片:
      1. 照片必須為最近六個月內彩色、半身,淺色或白色背景, jpg格式之證件照(不可為生活照)。學生照片可由學校統一協助拍攝。
      2. 照片以班級為單位分別上傳至「管理系統」。
      3. 照片檔名依身分證字號命名。
    4. 製作學生卡:
      1. 新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,各校檢查學生資料無誤後,個別送出製卡訊息至「管理系統」。
      2. 本局將依各校進度,將各校製卡訊息分批傳送至製卡公司以製作學生卡。
      3. 學生卡製作完成後,由本局通知各校領回卡片,再轉發給學生。
  • 學生由國小升國中,國中升高中,或轉入新學校應重新申請換發新卡。
  • 學生卡第一次申請免費,學生因升學或轉入新學校視為第一次申請。
  • 申請換、補發卡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所需費用由持卡人部分負擔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    1. 卡片遺失。
    2. 卡片污損、殘缺,致無法辨認、讀寫。
    3. 持卡人變更姓名。
    4. 首次發卡未同意開啟電子票證功能,之後欲開啟本功能申請換發新卡。
  • 學生申請換、補發學生卡,須至就讀學校辦理。相關流程如下:
    1. 儲值餘額:因人為因素申請換、補發學生卡,卡片中如有儲值金額,須先由學生本人、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電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( 4128880)辦理退費,申請退費須負擔手續費及郵資,費率依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。
    2. 檢查卡片是否人為毀損:若確認為人為毀損,由學生繳交五十元部分負擔予學校,並由學校開立收據予持卡人;若看不出任何人為毀損,不須繳交任何費用。
    3. 學校透過「管理系統」線上申請換、補發。
    4. 印出收據及繳費:學校於收到學生繳費之五日內,於「管理系統」上印出三聯式收據,派人攜帶現金或支票至本局「學生卡服務櫃檯」(以下簡稱服務櫃檯,位於桃園市政府十四樓)繳費,經櫃檯人員核章後領回繳費收據及卡片。
    5. 非人為毀損之換補發不需繳費,但仍須印出三聯式收據核章,派人至本局「服務櫃檯」,經櫃檯人員核章後領回繳費收據及卡片。
  • 學生卡新製或換、補發卡期間,由學校出具臨時學生證或借書證供學生使用。
  • 學生轉出或畢業時,學校得於卡片背面加蓋轉出或畢業字樣之辨識戳章,卡片不須繳回,仍可作為一般悠遊卡使用。
  • 學生休學或退學時,學校得於卡片背面加蓋休學或退學字樣之辨識戳章,卡片不須繳回,但學校須於「管理系統」上註記該生休學或退學,該卡片將無法繼續使用。卡片中如有儲值金額,須由學生本人、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電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( 4128880)辦理退費。
  • 學生卡所具乘車及消費等優惠功能,至學生畢業當年度十月底終止;學生 倘有延畢情形,須洽學校彙整後送本局辦理卡片學生身分有效期限展期。
  • 設籍本市,但就讀於外縣市國、私立五專、高中、高職、國中及國小之學生,可自由申請不具學生證功能之學生卡,其申辦方式如下:
    1. 新申請:
      1. 親洽本局「服務櫃檯」辦理,填寫資料並審核證件後,當場領卡。
      2. 於觀光旅遊局桃園及中壢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櫃檯索取申請表(如附件三),填寫並黏貼證件後由該中心彙整送至本局辦理,製卡完成後再送回該中心,由申請人領回。
      3. 由區公所、市立圖書館總館及十三區轄下各主要分館臨櫃申辦據點代為收件,交由本局製卡完成後,送至各臨櫃申辦據點,由申請人領回。
    2. 換補發:親洽本局「服務櫃檯」,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後辦理。所需費用依第九點之規定。
    3. 申請限制:每人僅能申請二張記名式晶片悠遊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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