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桃園縣政府 103 年 4 月 14 日府衛疾字第 1030067886 號函公告本縣腸病毒防疫措施,小學低年級(一、二年級)、幼兒園及課後托育中心機構倘未依公告標準停課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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