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,依第 15 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,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,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,請貴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設置跑馬燈,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。 |
三、 |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,包含源頭管理、販售通路(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)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。 |
四、 | 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「電子煙防制專區」(網址: 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444 ),另於 Yahoo 奇摩搜尋引擎建置「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」主題專區(網址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topic/2020health ),持續製作相關資料,提供多元菸害(包括加熱菸)及電子煙危害相關素材,作為貴校輔助教材或供學生查詢運用。 |
五、 | 請貴校運用即時通訊軟體或網路社群平台(如:班群網站、 LINE 、 IG 、臉書等社群平台)轉發或公告相關資訊,向家長及學生宣導我國法令規定「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」與加熱菸危害,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。 |
六、 | 檢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函及其附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