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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mo - 學務 | 2026-05-26 | 點閱數: 9
一、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國教署)115 年 5 月 22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47038 號函辦理。
二、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特製作旨揭簡報,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、產品簡介、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。
三、 旨揭簡報請貴校參考運用;另本局前於 114 年 11 月 13 日桃教體字第 1140110305 號函(諒達)提供國教署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」,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。
四、 檢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函、教育部原函、國教署原函及附件各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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ㄖㄣ ˊ    ㄐㄧ ˇ ㄅㄞ ˇ
別人一學就會的事,自己就用百倍的努力做到。用以勉人力學,勤能補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