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 104 年 6 月 10 日及同年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法)第 36 條及第 48 條施行日期,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分別令定自同年 6 月 12 日及 19 日施行;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,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 104 年 6 月 19 日施行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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