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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公告 | 2015-11-23 | 點閱數: 389
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就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「未受刑事處分」疑義釋示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  
一、 依人事總處 104 年 11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51553 號函副本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二、 茲將前開人事總處函重點摘述如下:
(一) 查獎章條例第 5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,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,於退休時依任職年資頒給不同等次服務獎章。所稱服務成績優良,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,考績(成)、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,且未受懲戒處分、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。
(二)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當時涉及刑事案件,如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亦屬前開施行細則所稱「未受刑事處分」之情形,該等人員倘符合頒給服務獎章條件,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。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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ˋ ㄈㄣ ˋ ㄊㄧㄢ ˊ ㄧㄥ   
膺,胸膛; 表示一個人為正義之不伸而激起的憤慨,充滿胸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