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銓敘部函以,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、政務人員,以及民選行政首長,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,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一案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8590 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。 |
二、 | 依前揭書函說明略以,旨揭人員不論係自行登記參選,或經政黨列入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,均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事假或休假,且不得為選舉或政治活動,動用行政資源、行使職務權力、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,以維護行政中立之公務環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