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桃園市政府天然災害停班停課現行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一案,請查照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府) 104 年 12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040318961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,天然災害期間,決定發布、通報停班停課之權責機關,在直轄市係由市長決定發布;另各直轄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、地貌、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,授權所屬區長決定發布,並應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,直轄市政府再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。 |
三、 | 本案(通案性通報)維持現行由市長決定並由市府統一發布停班停課訊息,另各校(個案性通報)如因天然災害造成交通、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,影響通行、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,校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,並通知所屬員工、學生及陳報本局備查。另應配合填報天然災害通報單,以傳真方式報本局及市府人事處,並由市府人事處以 ECPA 上網方式通報至人事總處。 |